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財政局:
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發〔2021〕24號),進一步優化本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降低政府采購交易成本,現就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形式審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提交反映其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情況的書面聲明。
二、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為供應商提供聲明函格式文本(附件),以便供應商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作出聲明。
供應商應當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交上述聲明函,并對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小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依據投標(響應)供應商提交的聲明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進行資格審查。
三、本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大數據有效運用,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通過大數據對供應商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情況進行核查。
四、如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聲明,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本市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本市財政部門將持續跟蹤簡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工作落實情況,并將該項工作納入本市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范圍。
附件:財務狀況及稅收、社會保障資金繳納情況聲明函(樣張)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財務狀況及稅收、社會保障資金
繳納情況聲明函
(樣張)
我方(供應商名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具體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2.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特此聲明。
我方對上述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供應商名稱(公章)
日期: